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某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4日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酒后在源海国际娱乐会所,将该会所大厅收银台面板、烟灰缸砸坏,并将该会所员工曹某、郭某、刘某、刘某龙四人打伤。经鉴定,四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四被害人及源海国际娱乐会所17000元,并于2011年10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陈述,证人赵某证言,赔偿协议书,物证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李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在娱乐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损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赔偿四被害人及源海国际娱乐会所得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伟
审判员赵某
代审判员张慧芳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