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恒兴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区X街X号国贸广场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申请人成都恒兴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略)、出票金额为壹拾万零壹佰叁拾柒元肆角贰分、出票人为郑州精益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6月28日、收款人为夏县恒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8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会计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恒兴通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阳
审判员彭磊
代理审判员孙瑾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