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亚美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某人李某付、代某某,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
原告河南省亚美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负责组织施工,完成郑州市X区X路与南三环处金海岸住宅小区X区X#-11#楼施工工程。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工期滞后,给原告造成巨额损失。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亚美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全某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卫青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