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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丁与缪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龙中阳,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2012年4月19日,原告陈某丁(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缪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从1995年开始自由恋爱,1996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03年2月15日婚生男孩缪某坤。现在性格不和,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协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从1995年开始自由恋爱,1996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03年2月15日婚生男孩缪某坤。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的债权债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陈某丁与被告缪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缪某坤由原告陈某丁抚养至成年,被告缪某不承担抚养费。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某丁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球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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