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被执行人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汨罗市人,住(略)-X号市直管公房X栋X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元月五日作出的(2009)苏民初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向被执行人邹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某某的银行存款x.5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中权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