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南川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又名庞X,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重庆市X组。1999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0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02年因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8日因吸食毒品行为被行政拘留5日。2011年10月13日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8日14时许,吸毒人员钱某某打电话与被告人庞某联系购买1小包冰毒和3颗麻古,被告人庞某同意并让钱某某另外支付30元钱某报酬,双方谈好价钱某,被告人庞某即收取钱某某355元钱(其中毒资325元,报酬30元)。当日15时许,在(略)金佛山大酒店X房间内,被告人庞某将1小包冰毒(经称量,净重0.11克)和3颗麻古(经称量,净重0.27克)交易给钱某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在其贩卖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某之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受刑罚处罚。
前述事实,被告人庞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的报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钱某某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辩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略)公安局说明、抓获经过、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罚金证据,被告人庞某的供述及户口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庞某认罪态度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2年10月12日止)。
二、在案赃款35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毒品0.38克予以没收销毁(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田晓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