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吴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略)。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男,住(略)。
被告王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沈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沈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原告王某与其母蔡某因动迁安置所得(略)及某室两套房屋。后蔡某于2004年5月14日死亡,其丈夫王某于1985年12月10日死亡,俩人共生育六个子女:原告王某、被告王某、王某(于2008年12月31日死亡,其丈夫沈某于2009年10月7日死亡,俩人共生育一子一女即被告沈某、沈某)、王某、王某、王某。现原、被告之间为上述动迁所得房屋权属产生争议,遂引发本案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略)及某室房屋产权归原告王某、吴某、王某共同共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王某、吴某、王某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