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a,女,汉族,户籍地×市×区×路×弄×号,现住×市×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李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a,男,汉族,住×市×区×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周b,系被告之父。
原告何a与被告周a按份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红以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a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周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a诉称:原、被告原为恋爱关系,双方于2006年1月24日共同购买了位于×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作结婚用房。该房屋购买价格总额为1,137,436元。其中首付款为577,436元,银行贷款为56万元。首付款577,436元中原告支付了457,436元,被告支付了12万元。银行贷款56万元由双方共同承担。因此,双方约定该房地产所有权原告有三分之二所有权,被告有三分之一所有权。现原、被告双方恋爱关系不存在了,原告对上述房屋主张三分之二所有权遭到被告争议。另双方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确认原告对于×市×区×路×弄×号×室房屋有三分之二的所有权;案件受理费的三分之一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a承认原告何a的所有诉请,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请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何a对×市×区×路×弄×号×室的房屋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被告周a对该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双方依据此份额办理产权证。
案件受理费7,48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4,990元,被告负担2,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红
书记员胡向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