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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X。

原告任某与被告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种郁花独任某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张X、被告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诉称,被告以开办花店急需进货为由向其借款75000元,承诺尽快归还借款并承担利息。后被告因经营不善花店倒闭,欠款至今未偿还,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欠款7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杨X辩称,欠款属实,现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2日,被告因其所经营的花店进货需要,向原告借款75000元,同时针对借款情况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本人因花店进货急需,今借任某人民币75000元(柒万伍仟元整)尽快归还,并愿意承担相应的利息。随后,原告将75000元交付被告,被告将该款用于其经营的花店支出,后因所经营的花店倒闭,未及时偿还原告借款。2011年6月15日,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一份,承诺上约定:本人因花店倒闭,所借任某75000元,不能归还,任某多次催要本人现承诺若年底不归还本人自愿将全某房产一院折价抵偿。之后,因被告未偿还贷款亦未用其他物品抵偿借款,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被告对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表示因家庭变故无力偿还借款。庭审中,促其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无果。

以上事实,有借条、承诺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任某75000元,并且在2011年6月15再次出具承诺,确认原告向其主张过债权。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7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任某借款75000元。

本案受理费1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837元,连同判决之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种郁花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少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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