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张某,男,现年63岁,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餐饮服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清偿段某餐饮欠款9896元,并从2011年5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清偿之日止,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支付申请人段某7900元,剩余案件款、案件受理费50元及利息申请人段某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交纳。现被执行人张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某红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