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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

委托代理人曾桂良,益阳市沧水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

委托代理人石兰轩,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胡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某(以下简称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月9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1日协议离婚,2010年6月18日被告以资金周某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相应条据,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偿还原告胡某借款200000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付清;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戬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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