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又名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赵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清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6月3侨堑峒榻;伞谟剿榉盎鼻θ朔饬椋蠡泻楦磺阋0弧姹旄焯谔庠蛲拼耄怂腥挥闭械嘏倒唬詹苏夜ゼ屯⒑雍颍畲殴郑剿蟹楦骨壮频哑A笠狼ㄒ蟹钆⒃弧姹敫槔换椋由宰诱貉]、赵某涛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
被告袁某缺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6月30日登记结婚,2000年9月1び映宰诱貉],X年X月X日生育次子赵某涛。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不在家里居住,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吵嘴打架,被告也时常与公婆发生矛盾。原、被告因打架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2011年菰⒃弧姹剿⒎苊蠖伎质臃钌椋由宰诱貉]、赵某涛一直随原告及其父母生活。2011年6月份,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但双方仍然分居生活,被告与原告的父母再次因琐事吵架,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