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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化工机械总厂退休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X号。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第二炼钢厂退休职工。住所地:同原告。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婚生子张宇明现年十六周岁。最近几年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张宇明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张宇明抚育费900元,直至张宇明经济独立时止。

三、座落于铁东区X街X-X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x元。

四、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小红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陈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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