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化工机械总厂退休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X号。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第二炼钢厂退休职工。住所地:同原告。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婚生子张宇明现年十六周岁。最近几年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张宇明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张宇明抚育费900元,直至张宇明经济独立时止。
三、座落于铁东区X街X-X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x元。
四、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小红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陈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