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钢能源动力总厂给水分厂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钢耐火厂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系朋友关系。2008年3月,被告王某乙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x元。2009年7月9日,被告王某乙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证明被告王某乙欠原告王某甲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王某乙自愿偿还原告欠款x元,从2010年5月开始,每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5300元,直至欠款还清为止。
二、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书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月给付原告欠款的义务,从逾期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应对原告偿还全部未还的欠款。
三、其它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小红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