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xxx人,公司职工,现住x。
被执行人湖南科茂林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王某与湖南科茂林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已自动履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曾某辉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唐珍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