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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湖南科茂林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xxx人,公司职工,现住x。

被执行人湖南科茂林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王某与湖南科茂林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已自动履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曾某辉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唐珍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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