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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候某某与被告高某乙,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候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个体出租车业主。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甲X号。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八家子邻钢委X组。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候某某系辽x号车的车主,被告高某乙系辽x号车的车主,张贺峰系被告高某乙雇佣的司机。2009年12月4日22时30分,张贺峰驾驶辽x号车与张永刚驾驶的辽x号车发生碰撞,导致辽x号车车辆受损。原告因修复受损车辆,花费修理费x元。

另查:被告高某乙在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财产损害赔偿损失限额是2000元,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x元,保险期间是2009年2月19日至2010年2月18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害赔偿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2000元,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x元,共计x元。

二、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74.50元,由原告候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小红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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