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X镇X村第六居民组。
负责人:杜某某,组长。
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卢氏县X镇X村第六居民组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某某、被上诉人卢氏县X镇X村第六居民组的负责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34元,吴某甲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