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街X-X号。
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出租车司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6月登记结婚,于2004年婚生女孩魏某奇,现年6周岁。2008年10月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孩魏某奇由原告马某某抚育。现原告要求婚生女孩魏某奇变更为被告抚养,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婚生女孩魏某奇由原、被告共同抚育,自2010年4月20日起随被告魏某某共同生活;原告马某某自2010年4月起每月给付魏某奇抚养费400元,直至其经济独立时止。
二、其它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小红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