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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街X-X号。

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出租车司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6月登记结婚,于2004年婚生女孩魏某奇,现年6周岁。2008年10月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孩魏某奇由原告马某某抚育。现原告要求婚生女孩魏某奇变更为被告抚养,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婚生女孩魏某奇由原、被告共同抚育,自2010年4月20日起随被告魏某某共同生活;原告马某某自2010年4月起每月给付魏某奇抚养费400元,直至其经济独立时止。

二、其它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小红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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