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2)2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2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8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靳某酒后驾驶黑色雅迪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焦作市X区X街由东向西行驶时,与一辆牌照为豫x小轿车相撞,造成靳某右股骨颈骨折,被执勤民警查扣。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测,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丁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查获证明、现场照片,焦作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住某、手术记录,被告人身份证明,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靳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嘉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路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