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青梅,武陟县司法局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侯平定,武陟县司法局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X村西。
法定代表人马某丁,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马某丙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经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青梅、侯平定,被上诉人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咏梅
审判员路林
审判员范炳鑫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