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职业:鞍山市燃料总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祝某乙,女,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职业:鞍盛塑钢门窗厂职员。
被告:姜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职业:无业。
被告: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职业:鞍山市铁西教育局职员。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被告姜某某,被告迟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的家中管道渗水,造成原告祝某甲房屋被淹,给原告祝某甲造成财产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告同意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姜某某,被告迟某某于2010年4月19日共同给付原告祝某甲2000元。
二、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