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山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百货公司下岗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山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统计局干部。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X街X甲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灯塔市司法局职员。住所地:灯塔市X街道文化社区。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XX与被告王XX于1997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婚生女田沛凡,11周岁。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田XX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田沛凡由双方共同抚养,随母亲王XX共同生活,原告每月付抚养费1500元。
三、座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路X丙X栋X单元X楼西户的房屋使用权归被告王XX使用;座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街X-15,丘地号1-35,幢号284,房号2031的房屋所有权归被告王XX所有。
四、家用电器索尼电视机一台、长虹电视机一台、组装电脑一台、联想手提电脑一台、海尔冰箱一台、空调三台、床两张、鞋柜一个、沙发一套、餐桌一张、书桌一张、椅子
六把、微波炉、炊具归被告王XX所有。
五、被告王XX给付原告田XX人民币10万元(己给付)。
六、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