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某。
申请人卢某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某某公司,收款人为某某公司,被背书人依次为: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卢某,金额为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1年7月18日,到期日为2012年1月18日,汇票号码为(略)-(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卢某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光大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忠
审判员关萍
审判员王文兵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傅由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