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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械安装工程分公司干部。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路X栋X单元X号。

被告: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钢矿山高中学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政府机关幼儿园教师。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抚养费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系父女关系。2002年3月9日,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吴某某经铁东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至经济独立时止。”2009年12月15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每月支付被告抚育费900元至经济独立时止。现原告因经济存在困难请求法院判令其每月支付抚育费4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彭某甲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告彭某乙抚养费700元至经济独立时止。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灵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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