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华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火车北站633转运站。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邵县龙溪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上诉人邵阳市华兴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二○○九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邵阳市华兴建材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交了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邵阳市华兴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邵阳市华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邵阳市华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欧阳叙富
审判员罗松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申洁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