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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楠睿与被告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楠睿,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小学三年级学生,住所地:沈某市铁西技术开发区十四号6甲X号DX-X-X。

法定代理人:吴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打工者,住所地:沈某市铁西技术开发区十四号6甲X号DX-X-X。

被告: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x博柏丽发廊理发师,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号。

案由:抚养费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楠睿的父母于2004年10月29日协议离婚,约定原告跟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18周岁时止。被告尚欠抚养费x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每月给付的抚养费增至1300元,并给付拖欠的抚养费x元。被告不同意增加抚养费数额,但同意分期给付拖欠的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沈某自2010年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沈某楠睿抚养费1000元至沈某楠睿18周岁止;

二、被告沈某拖欠的抚养费x元,于2010年2月11日给付沈某楠睿5000元,余款x元于2010年6月1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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