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军人机密》摄制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X号A座西三层。
负责人刘某某,总制片人。
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军人机密》摄制组诉被告薛某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军人机密》摄制组于200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军人机密》摄制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军人机密》摄制组撤回对被告薛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零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军人机密》摄制组负担五千五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卫东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