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400。
被告:康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400。
被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钢给水厂退休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400。
委托代理人:康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400。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份,原告将一批进口石材放在被告康某甲、高某处销售,二被告售完后未付款给原告。被告康某甲于2008年1月14日出具欠条1份,欠原告x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欠款,被告同意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康某甲、高某于2010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欠款x元,余款x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还清;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