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曹思博、朱某丙,开封市三里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某,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下称大地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直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权利义务告知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代理人和被告大地公司的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5月17日17时,案外人李某彬持C1型驾驶证驾驶原告王某的豫x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老刘某至牛庄路老刘某分支X号线杆处,与骑自行车行驶的鲁凡瑞相撞,致使鲁凡瑞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王某和案外人李某彬与鲁凡瑞的亲属达成协议,支付赔偿金13万元。原告王某于2010年12月9日以豫x号两轮摩托车为标的物与被告大地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大地公司应当赔付原告王某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和医疗赔偿金1000元及财产损失赔偿金1000元,但被告大地公司却拒绝赔付。请求判令被告大地公司赔付原告王某保险赔偿金112000元。
被告大地公司辩称,案外人李某彬没有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资格,被告大地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且原告王某不能证明自己已经赔付了鲁凡瑞亲属的损失,即原告王某不能证明自己的保险利益受损,故原告王某没有诉权。请求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于2010年12月9日以豫x号两轮摩托车为标的物与被告大地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为2010年12月10日零时至2011年12月9日二十四时,保险费120元,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赔偿责任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2011年5月17日17时30分,案外人李某彬驾驶豫x号两轮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与鲁凡瑞相撞,造成了鲁凡瑞死亡的交通事故。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派出所认定案外人李某彬和鲁凡瑞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鲁凡瑞被送至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支付抢救费用967.4元。经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派出所交巡防大队主持调解,原告王某和案外人李某彬共同赔偿鲁凡瑞的亲属抢救费用967.4元、死亡赔偿金79651.3元、丧葬费13678.5元、车辆损失500元、误工费680.85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3522元等共计13万元。
上述事实有(豫)(略)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汴公柳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派出所的交通事故调解记录及调解书、原告王某和案外人李某彬与鲁凡瑞的亲属达成的赔偿协议、鲁凡瑞亲属签字的13万元现金收到条、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住院收费票据及原告王某的陈述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和案外人李某彬赔偿鲁凡瑞亲属的各项及数额均符合法律规定和事故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应予认定。原告王某和被告大地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豫x号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保险事件,被告大地公司应当依约向原告王某支付保险赔偿金。但被告大地公司却拒绝赔偿,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向原告王某支付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元和医疗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的967.4元。在(豫)(略)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上面,被告大地公司没有列明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原告王某也未在上面签字,被告大地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合同时已向原告王某告知了免责事由。(豫)(略)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是被告大地公司提出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附加条款,在签订合同时被告大地公司应当向原告王某给予明确告知和说明,否则免责条款无效。故案外人李某彬持与豫x号两轮摩托车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豫x号两轮摩托车,不能成为被告大地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被告大地公司的赔偿义务是基于保险事件的发生而产生的,并非基于投保人是否已经足额赔偿受害人而产生的,故被告大地公司称原告王某没有诉权,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案外人李某彬所持C1型驾驶证与豫x号两轮摩托车车型不符,应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依据上述规定,鲁凡瑞的财产损失不应有被告大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王某请求被告大地公司赔偿鲁凡瑞的车辆损失1000元,理由不当,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死亡保险赔偿金110000元和医疗保险赔偿金967.4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担2500元(原告王某已垫付,待判决生效后一并执行),原告王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晓歌
审判员高连义
陪审员韩剑锋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