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丁,男,成年,汉族。
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由审判员王向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2010年12月31日,被告欠其款1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年前归还。后经其多次讨要,该款至今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该欠款。
被告陈某丁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0年12月31日,被告陈某丁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1000元,约定2010年年底前还清该欠款。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1日被告陈某丁欠原告赵某1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赵某现金壹仟圆正,年前归还。陈某丁,2010年12月X号”。另查明,该欠条中“陈某丁,2010年12月X号”字样系被告陈某丁书写,其它内容系原告赵某书写。该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现金1000元的事实有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1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向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