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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禹州市X组将平禹煤电需占用土地上的集体泡桐99棵、杨树幼树417株以22500元的价格卖给本组村民尹XX、郭XX,二人又以25990元卖给本村X村民郭某;之后,郭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将该批树木以27000元价格卖给树贩伐掉,经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伐泡桐96株,计立方体积35.4270立方米,杨树幼树369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林业司法、林业技术,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巴秋鸽

助理审判员:李培

人民陪审员:李娜敏

二Ο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葛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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