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王某东,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刘某,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白焕。
委托代理人贾玉江,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东、被上诉委托代理人彭某武、刘某、一审第三人白焕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玉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某谦
审判员尹乐敬
审判员宋汉亭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马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