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为实施盗窃,趁本区X镇X村X号某室牛某某、王某某夫妇一家暂住处无人之机,强行用脚踹坏房门后进入室内,窃得价值人民币20元的女式拎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20余元、身份证等物。后被告人罗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扭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了上述赃款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牛某某、王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牛某某、王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笔录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实施盗窃,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能自愿认罪,赃款赃物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11年3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
书记员严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