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2月5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2年2月10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x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厮打中张某将张某x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x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经白楼派出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当事人双方对对方的行为互为谅解。被告人张某于2012年1月31日向睢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期间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x的陈述;证人张某x、张某x、梁一x、张某x、刘某x、张某x、常一x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发生纠纷,不能理性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应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后果,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薛学纪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