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靖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一般代理)。
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一般代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某多、人民陪审员王礼忠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丁、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1995年3月唬姹ㄎ┙僚悄⊙氤嬖谈樯ヒ换谢锇靥碌耸⒁┎┣硕读铩撂⑼e换协议》,约定以被告承包所属组上的1.锼⑻e换原告承包组上的1.2亩(实际为2亩)旱地。双方依约各自从事养、种植业至200蹦唬姹⒏e换给原告耕种的水田被政府调整收回。2005年3月1芯赜抗挪髅獾唬姹砀敌耘硪倚杭笃糯非拦叩鸨卧锶⑻籩嬖指恋裰唇芪的质O弧姹母系匮ブ嘉性挛怪嬖母系客哪薜ㄎ捣质唬姹迅挂晒靖ケ嘉T宋兀胩笄饲袢悍性雠饩⒃弧姹└┣亩兜铩撂⑼e换协议》,立即返还占用的许家坪旱地并恢复原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1年5月18日,原告以委托鉴定确定损失为由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求由被告按鉴定结论确定的损失金额赔偿原告损失。
原告杨某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丁铩靥⒌e换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依法形成土地互换的合同法律关系。
2、(2010)靖法民一初字第12男竦旅惺雠榫皇菀ぃ髦剿┓┣隙⑼e换的水田和旱田均为2亩;200嬖指恢姹⒏e换的2亩水田,被政府调整收回,原告无田可种的事实;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是以该生效文书释明为依据。
浮菥缰迕弊宥宰巫刂上椒苌嵛⒒芤骞翊蔽嵩幕さ髦荻溃陈某⒛堋承衬⒛鳌趁衬つ髦幻菀ぃ髦嬖指恢姹⒏e换的2亩水田,从2000年开始制种,每年每亩制种收入2000元,自200鹉蚱靡锔惶遣皇姹楦献猩桓姹母鸬卧锶嵌皇姹酶橛献纳屑镏⑻e换来的,被告组上与同村X组为此处责任田发生纠纷,该田被政府调整划给四组所有,导致原告八年来无田耕种,造成经济损失共计32000元。
4、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明原告2003年-2010年8月之间无法耕种的2亩水田的损失经鉴定为23700元。
5、占用土地审批单、用地红线图、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各一份,证明原告依法申请用地建房的事实。
鳌獾樾橐皇菀ぃ髦⒃弧姹蚋囊新⑿e换协议引发纠纷后,经有关部门调解达成协议,但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