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某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丁,男,42岁。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丁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至9月份,被告人杨某丁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多次擅自将本人购买的罗山县X组邓某个人所有杨某丁砍伐121株后出售,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3.1062立方米。杨某丁于2011年12月15日上午到罗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据此,公诉机关某为被告人杨某丁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关某、陈某戊、杨某己证言,林木砍伐的技术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罗山县森林公安局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无前科证明,被告人杨某丁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丁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丁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丁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治民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