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贵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贵于2011年8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判决归被执行人刘某贵所有的砖质平房X栋(共4间)东边一间归申请执行人所有。被执行人刘某贵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09)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绍太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米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