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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人民法院审理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破坏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1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辩护人毛某某,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1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丁,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戊,又名小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某,又名小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5月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被本院判处拘役4个月,2009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1年9月7日被逮捕。于2012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孟某,又名大X、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1年9月7日被逮捕。于2012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某,又名赵X、宝宝,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1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1年9月7日被逮捕。于2012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吴某,又名贝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1年9月7日被逮捕。于2012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10月4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法院审理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郑某、李某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牛某、孟某、赵某、吴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王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于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温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以被告人李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被告人郑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被告人李某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牛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以被告人孟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以被告人赵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以被告人吴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以被告人王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夏某、李某丙、李某戊不服,分别以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有安

审判员原树林

审判员吴某川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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