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某孙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人,大专文化,郴州市x,住郴州市x院内。
委托代理人XXX,男,湖南x律师。
被告黄XX,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XXX人,郴州市x董事长,住郴州市x号。
委托代理人XXX,男,湖南x律师。
第三人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湖南省XXX人,无业,住郴州市国x号。
委托代理人XXX,男,湖南x律师。
第三人郴州x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室。
法定代表人XXX,男,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男,湖南x律师。
第三人武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郴州市x号。
委托代理人XXX,男,湖南x律师。
第三人武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郴州市x号。
委托代理人XXX,男,湖南x律师。
第三人武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郴州市x号。
法定代理人武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郴州市x号,系武XX之父。
委托代理人XXX,男,湖南x律师。
原某。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XX、第三人黄X、郴州x有限公司、武XX、武X、武XX自愿补偿原某孙某200000元,此款自2012年3月24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某孙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某、被告及第三人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90元,由原某孙某负担3945元,被告黄XX、第三人黄X、郴州x有限公司、武XX、武X、武XX负担394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