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
被告黄某。
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自愿偿还原告谭某110000元整(此款于2012年5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整,于2012年10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整,于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60000元整);
二、原告谭某自愿放弃其他请求;
三、如果未按上述第一项协议内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元(已减半),由被告黄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国萧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彭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