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维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住(略)。
被告欧某。
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谷某与被告欧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09年原告谷某经朋友介绍为被告欧某筑路工程挖土方,工程完工结算时,被告欧某尚有工程欠款14600元,并立下借条一份。经原告谷某多次催讨,被告欧某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原告谷某遂于2012年3月21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欧某偿还原告谷某工程款14600元(此款于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整,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4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8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欧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国萧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