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男,53岁,汉族,住(略),干部。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村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李娜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刘某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