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卜某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