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略),住(略)。
法定监护人刘某丁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略),住湖南省益阳市X镇X路X号X栋X号。
委托代理人张楠,益阳市X区大通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丁与被告刘某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丁负担。
审判员陈某文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思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