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被告钟XX。
原告孙某与被告钟XX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毅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XX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给被告干活,被告拖欠其劳务费3000元,并向其出具了欠条。其多次讨要无果,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付清欠款。
被告辩称:其欠原告孙某3000元属实,只是现无能力支付,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原告孙某为被告钟XX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被告钟XX拖欠原告孙某劳务费3000元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1年12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3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付清欠款。以上事实,原、被告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就应及时向原告付清劳务费用,长期拖欠,于法无据,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钟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某付清欠款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毅虎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史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