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盘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樊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盘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盘某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盘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盘某与被告樊某于2009年8月19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有一子,取名盘某。婚后,原、被告因夫妻关系不和于2010年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盘某与被告樊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盘某由原告盘某抚养并随其生活,不要被告樊某负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郑丹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