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1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到商丘市X路贾××的糖果门市部内,撬门别锁入室盗窃人民币2000元,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贾××陈述,证人刘××证言,身份证明、监管场所转递函、抓获经过、教育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主动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查证属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10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戴彦欣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