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1年12月X号上午9点在沅江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黄志威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