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男,1986年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等14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等,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蕉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X路X号房地产。2010年11月29日经公开拍卖,上述标的以83.2万元成交,买受人为张德寿、吴永部、杨玉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属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X路X号房地产归张德寿、吴永部、杨玉珍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孙勇
执行员吴迪华
执行员黄某勤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阮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