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公某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某总经理。
申请人XX公某因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某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20日发出公某,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某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该银行汇票(号码为(略)、出票日期为2011年7月29日、票面金额为50万元、出票人为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某、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收款人为江苏卉欣波纹管业有限公某,账号(略)、开户行为江苏姜堰农村合作银行洪林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1月29日,申请人济南富格尔汽车贸易有限公某为最后持票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某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栾震
审判员王霞
审判员王晓萤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瑞